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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实习请假制度
1、实习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。凡未经准假或超假未被批准者,一律按旷课处理。
2、凡迟到、早退或擅自离开实习岗位,其时间累计后可按旷课处理,迟到或早退二次以上者,成绩不能得优。
3、学生实习期间需请假者,按有关规定应事先向本系主任、班主任请假(二天以上者需经实训中心分管主任、部主任批准后)将批准假条送交指导教师。
4、学生在上课时间禁止请假,严禁无故离开实训场地,确需离开必须有系主任签字后,实训中心同意方可准假,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,并停止该生的实训课。
5、学生请假必须持有班主任、系主任签字的请假条,任课教师方可准假。无请假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,两周内(含累计)考勤不到者,不再按排实训。
6、学生看病应尽量不占用实习时间。如需要休息者,需持医生证明经班主任、系主任同意后向指导教师请假。
7、因公请假由请假者持单位证明,经班主任、系主任、实训中心主任审批,获准后通知指导教师。
8、实训期间学生参加学院或本系组织的各项活动,必须经教务处、系、中心负责人协商同意后,由实训中心通知指导教师,方可停课参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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